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cop15)第二阶段会议即将开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内容简介及全文如下。
中国疆域辽阔、地貌多样、生态资源丰富,壮美多彩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万物生灵,成就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部署“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中华鲟、藏羚羊、红豆杉等中国典型、独有野生物种,和穿山甲、噬人鲨、珊瑚等全球珍稀、濒危物种,保护要素涵盖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渔业及林业资源、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与时俱进,及时发布或更新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领域司法解释,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危害陆生生物物种违法犯罪行为,明确细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认定规则,司法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安全。
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司法保护。探索建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长效机制,助力珍稀野生动植物种回归自然,促进生物多样性资源有效恢复,零距离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加大对走私、贩运境外动植物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筑牢守护本土自然生态系统、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长城。司法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制成为刚性防线。持续推进湿地、森林、海洋三大生态系统司法保护,以生物栖息空间载体司法保护为着力点,守护候鸟迁徙驿站和湿地生物繁衍家园;保障推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助力实现森林资源宝库永续利用;司法守护海洋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丰富绿色裁判规则,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导向。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人民法院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充分考量威胁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现实风险,依法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制度,及时叫停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科学认定破坏生物多样性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实现从单一要素保护到整体系统保护的升级。细化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惩处力度。完善系统保护举措,有效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为不同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形成多层次修复、立体化保护的生态环境司法平台。
三、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以推动机构运转实质化、集中管辖协同化、环境司法智慧化、司法协作常态化、纠纷解决多元化为重点,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推动共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多元共治格局,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管辖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全国法院累计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建立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打造掌握多领域专业知识的审判队伍,覆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审判体系不断强化,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
各级法院结合生态环境要素特点,组建技术专家库和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依法公开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案件,让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保障人民群众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六五环境日”等集中宣传普法品牌,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社会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倡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构建多层次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深化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服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障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诉源治理,统筹涉生物多样性矛盾纠纷的磋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
四、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
人民法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推进司法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以法治力量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在司法案件中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环境条约义务,强调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庄严承诺。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国际会议,拓展国际合作广度深度,共同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挑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4部年度工作报告,以“绿孔雀保护案”为代表的一批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获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在双语版《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要求“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擘画了美好蓝图,确立了战略路径。新时代新征程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担当的历史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承载的历史使命之大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推动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目 录
前言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一)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
(二)全面加强遗传多样性保护
(三)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一)坚持保护优先方针
(二)筑牢预防为主防线
(三)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四)完善系统保护举措
三、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一)专业审判体系日益完善
(二)多元共治格局不断健全
四、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
(一)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二)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
展望
前 言
中国疆域辽阔、地貌多样、生态资源丰富,壮美多彩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万物生灵,成就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作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专章论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专门部署“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指明了方向。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自身生存并发展的基础所在,是人民美好生活的寄托所在,更是人民法院以司法之力造福人类、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职责所在。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充分肯定“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为人民法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根本指引。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坚持公正司法、守正创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道路,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动司法实践。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服务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精准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发挥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面追究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人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支持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行政执法。2013年以来,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审案件18.2万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渔业及林业资源保护、动植物检验检疫、植物新品种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领域,以法治手段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一)全面加强物种多样性保护
强化动植物资源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走私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犯罪刑事制裁规范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新形态打击路径和方式;共同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加强古树名木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联合修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定罪量刑基本标准从数量调整为价值,全面考量涉案动物是否人工繁育、物种濒危程度等情节,更好体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特点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强化陆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强化对藏羚羊、红豆杉等我国典型、独有野生动植物种司法保护力度,守护野生动植物群落安全。通过司法案例明确猎捕、杀害、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的任一行为实施地均为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实现对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拉网式跨域打击。青海法院对潜逃26年的非法猎捕藏羚羊被告人追诉审判,司法守护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广东法院审理非法出售蚯蚓电捕工具案,对“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式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湖北法院审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促进物种回归自然。甘肃法院严厉打击黄河流域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犯罪,筑牢生物多样性旗舰物种保护防线。
强化水生生物物种司法保护。严惩危害水生态系统代表性物种犯罪,从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或方法等不同角度出发,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上海法院审理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保护有长江鱼王之称的中华鲟及其栖息环境。重庆法院审理以绝户网非法捕捞致中国特有淡水物种胭脂鱼死亡案,依法择重罪定罪处罚,体现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和保护特有淡水鱼种鲜明导向。江苏法院审理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判令鳗鱼苗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链条打击危害长江生态安全行为。湖南法院审理洞庭湖非法捕捞螺蛳案,促使数吨螺蛳回归自然,保持水体食物链安全和生态平衡。福建法院审理非法收购、出售噬人鲨牙齿制品案、红珊瑚制品案,为珍贵、濒危海洋物种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二)全面加强遗传多样性保护
保障种质资源基因安全。严惩危害种质资源安全违法犯罪,通过建立重点巡查、救护和常态化宣传机制、生物及栖息地保护合作机制、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站等方式,全力守护大自然种质资源和基因宝库安全。辽宁法院严惩重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案,解救斑海豹幼崽近百只,有效维护中国独有海洋物种分支种群安全。湖南法院审理滥捕昭觉林蛙、黑斑蛙公益诉讼案,依法保护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种群遗传多样性安全。福建法院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共建厦门中华白海豚及栖息地保护合作机制,云南法院在古丝绸之路沿线山村打造中国犀鸟谷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站,零距离守护种质资源宝库。
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服务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立法宗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规定,强化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探索推进“预防预警、检测监测、扑灭拦截、联控减灾”机制,加大对走私、贩运境外动植物品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筑牢守护本土自然生态系统、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司法长城。山东法院审理通过网络平台非法贩卖境外稀有野生动物物种案,严厉打击无序买卖外来物种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筑牢动植物检验检疫防线。司法保障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依法严惩买卖、运输涉疫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制成为刚性防线。四川法院审理林木疫区转运木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查获携带有松树“癌症”之称的松材线虫病原体松木并予销毁,拆除“生态炸弹”。云南法院审理种羊输入引发疫情案,对未依法申报检疫接种疫苗的种羊提供者定罪处罚,警醒从业者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识。山东法院审理贩卖死因不明禽类产品案,斩断产值千吨非法利益链,消除动物疫病风险。多地法院审理违法贩运涉境外猪瘟病猪及死体案,严防疫病蔓延国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全面加强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
强化湿地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作为与森林、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致辞中提出珍爱湿地,要求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民法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要求,加大对破坏湿地自然环境案件审理力度,以生物栖息空间载体为保护重点,守护候鸟迁徙驿站和生物繁衍家园,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安全稳定。江西法院在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中国最大淡水湖鄱阳湖区域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全面保护珍稀候鸟及湿地生态系统。重庆法院打造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 乡村振兴”基地、汉丰湖湿地与鸟类司法保护基地等司法修复基地。江苏法院审理在湿地公园猎取夜鹭鸟蛋案,追究非法狩猎者刑事责任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维护湿地生态系统食物链完整。河南法院审理强制拆除黄河湿地非法扩建鱼塘案,重拳出击黄河湿地乱占、乱采、乱堆现象,有效恢复湿地功能,维护母亲河生态安全。
强化森林生态系统司法保护。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森林和草原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人民法院服务推动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中森林修复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司法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推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实现森林资源宝库永续利用。黑龙江法院、海南法院联合多部门制发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意见,加大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追责力度。浙江法院立足当地资源禀赋,探索“一镇(乡、街道)一庭一法官”网格化治理模式,点对点配备基层村社“森林法官”,全天候守护森林竹海。江苏法院审理清明祭扫致山林失火案、四川法院审理扔烟头致草原失火案,严肃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弘扬生态祭祀、文明用火良好风尚,提高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司法保护。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人民法院充分关注海洋生态安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海洋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依法打击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广西法院审理北部湾非法围填海行政处罚案,准确认定违法主体未经批准实施围填海行为性质,切实保护天然海岸线原真性、完整性,有力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福建法院开展“海丝蓝屏”保护行动,联合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蓝色海洋公约并在沿海县市区渔船增挂公约牌,宣示海洋资源保护、海岸线环境保护等内容,发动沿海渔民船民自觉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洋生态经济健康发展。
二、秉持绿色司法理念,织严织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网
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立足司法实践,不断深化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性把握,树立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系统保护等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着力构建严格严密、务实管用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丰富完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措施,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清晰裁判指引和鲜明价值导向。
(一)坚持保护优先方针
树立生态优先司法理念。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加强顶层设计,先后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指导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犯罪,依法审理涉濒危物种、生态破坏和生物遗传资源流失等案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科学准确理解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摒弃单纯人类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促进两者的互鉴交融,共享人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的地球家园。
服务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人民法院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依法审理涉绿色金融投资、产业结构调整案件,助力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妥善处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引发的纠纷,推动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助力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服务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保障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助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法审理涉气候变化案件,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全社会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丰富完善绿色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制定《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21部,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专题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强化裁判指引,保护对象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坚持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矿藏、森林、河湖、湿地等自然资源案件,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及绿色金融等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研究,保障新业态健康发展。加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保护,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将生物群落及其栖息地安全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依法叫停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经营活动,通过司法裁判为万物繁衍生息加装安全护栏。
(二)筑牢预防为主防线
贯彻落实风险预防原则。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充分考量威胁生物多样性的重大现实风险,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从“治已病”到“治未病”转变。云南法院审理“绿孔雀保护案”,突破“无损害即无救济”传统理念,综合考虑被保护物种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可能性、损害后果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因素,及时叫停相关工程建设,依法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四川法院审理“五小叶槭保护案”,依据风险预防原则,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开展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明确对于损害尚未发生,但有证据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可以依法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省、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为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适用禁止令遏制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包括生物多样性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特殊需求,以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出台《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为濒危物种保护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和有力司法工具。各地法院严守生态功能区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生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的紧迫性、必要性,以禁止令司法措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把损害消灭在源头或控制在合理范围。切实发挥刑事审判矫正行为和预防再犯功能,在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犯罪案件中,依法对有关被告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为生物多样性安全筑牢预防性保护防线。
(三)落实损害担责原则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等原则。人民法院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以宪法为遵循,准确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涵盖各类污染要素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严格追究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成为“长出牙齿”的严规铁律。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被告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和优先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全面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准确把握生态要素相互影响规律,科学认定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影响,实现从单一环境要素保护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升级,量化赔偿责任数额。江苏法院审理长江沿岸非法露天采矿案,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由侵权人全面赔偿。上海法院审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案,判令侵权人承担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有力保护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生长繁育区域水生生态。重庆法院审理三峡库区特有物种“荷叶铁线蕨保护”案,在受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情况下,基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客观存在,依法判令侵权人予以赔偿。
依法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突破传统的损害填平原则,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判令故意实施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达到充分救济受损权益、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切实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细化惩罚性赔偿申请程序、适用条件。山东法院审理以食用为目的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追究违法餐饮服务经营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大对故意侵害生物多样性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完善系统保护举措
坚持一体化保护修复。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及内在规律,必须统筹考虑,以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增强环保意识,推动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一体摧毁“捕、购、销”利益链条,斩断黑色交易链。有机衔接对同一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有效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湖南法院审理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将被告人自愿交纳修复保证金纳入量刑情节,督促违法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统一。
开展全方位修复行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立足不同生态要素特点,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修复范围涵盖森林、河湖、滩涂等领域,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建立执行回访机制,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判罚—修复—监督”完整闭环。浙江法院审理破坏国家级公益林案,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修复的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裁定侵权人先予执行补植苗木,保障森林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打造多功能修复基地。创新工作方法,建立集生态理念传播、生态成果展示、生态法治教育、生态文化推广、生态保护体验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司法修复基地,形成多层次修复、立体化保护的生态环境司法平台,推动生物多样性稳步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江苏法院在动物园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实践基地,以动物救护医院专业力量为支撑,为野生动物实施科学救助。重庆法院在长江三峡库区铺设人工鱼巢、候鸟司法保护基地、收容救护中心,加强珍稀特有物种针对性保护。福建法院构建海洋蓝碳资源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将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修复与增强海洋碳汇能力深入结合。
三、完善专门审判体系,持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要求,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以及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推动机构运转实质化、集中管辖协同化、环境司法智慧化、司法协作常态化、纠纷解决多元化为重点,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构建完善中国特色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能力水平。
(一)专业审判体系日益完善
专门审判机构全面建立。结合特殊生态区域保护需求,扎实推进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四川法院设立大熊猫生态法庭,云南法院设立绿孔雀家园法律保护巡回审判点,浙江法院建立古樟树群司法保护站,为加强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坚实基础。
归口审理机制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28个高级人民法院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整合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监督和预防功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云南、江西、浙江、四川等地法院探索涵盖执行职能的“四合一”归口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领域、全过程。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打造适应“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掌握刑事民事行政专业法律知识的专业审判队伍。
案件集中管辖持续推进。以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推进生物所属食物链和生态圈一体化保护,破解生物多样性保护“主客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地法院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和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充分考虑重要生物地理单元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完整性,探索以流域、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江苏法院推行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 1”集中管辖机制,江西法院建立长江、鄱阳湖等省内“一江一湖五河”流域集中管辖法庭,有效推进系统保护、整体治理。
(二)多元共治格局不断健全
加强内外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关注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特点,构建多层次跨域司法协作机制。长江流域11 1省市、黄河流域9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签署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协议,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强化外部协调联动机制,有效解决涉生物多样性案件中专业性问题评估、鉴定,涉案物品保管、移送和处理,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增强保护合力。服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保障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吉林法院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共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司法保护和研究基地,福建法院以武夷山国家公园为主体建立生态环境司法集中管辖区和协作区,海南法院配合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深化全流程司法公开。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组建技术专家库和人民陪审员数据库,黑龙江法院制定专项办法选任涉林人民陪审员。加强诉源治理,统筹涉生物多样性矛盾纠纷的磋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捷满足群众多元化环境司法需求。结合生物繁育栖息地、自然公园等区域,打造生物多样性司法示范基地、宣教场馆等便民亲民法治平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对接金融行业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理赔。云南法院设立“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对接乡镇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多方力量,搭建一站式调解工作平台,护航亚洲象平安“北上南归”。福建法院探索“生态司法 保险”机制,为古树名木投保财产损失险、公众责任险,破解古树名木受损修复难题。江苏法院在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建立全国首个法院主导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馆,有效提升司法辐射力和引领力。
倡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全民行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的社会指引、评价、教育作用,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和绿色消费理念,引导扭转食用野生动物、使用珍贵动植物制品等落后观念和做法,推动向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形成“六五环境日”集中宣传普法品牌,充分利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湿地日、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特色案例图文,以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使更多群众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员”和“行动者”。江苏法院探索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线索举报奖励机制,将生态损失赔偿费接入“110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平台”。重庆法院制作微视频,用生动诙谐的方言讲述鱼儿历险故事和长江水生物种保护知识,数万网友线上点赞,有效激发公众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性。
四、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推动完善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规则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人民法院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依法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公约,推进司法经验交流互鉴、成果惠益分享,以法治力量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推动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
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2021年5月,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迈向昆明系列活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功合作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国家主席习近平向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来自27个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等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大会期间,云南境内的一群野生亚洲象一路北上,沿途受到严格保护,其在人工引导下平安南归的过程成为世界热议话题,中国政府的护象行动深受国际社会好评。
系统应对世界三大环境危机。生态环境是不可分割的公共产品,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三大环境危机相互联系,互为因果,应当以系统方法论指导应对行动路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推动通过《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系统应对全球生态环境三大危机,提出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倡导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公益诉讼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持续推动环境司法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达成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
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庄严承诺。作为最早签署和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积极履行公约义务,充分展现大国担当,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中专门明确国际条约适用问题,强调重视国际法规则的司法立场。四川法院审理“五小叶槭保护案”,在裁判理由中引用《生物多样性公约》阐释了采取预防性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依法保护《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中“极度濒危”植物物种生存环境。海南法院审理某船务公司诉三沙市渔政支队行政处罚案,通过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涉案物种砗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有力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江苏法院审理特大走私象牙案,对被告人严惩重罚,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的鲜明态度。
(二)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
深化国际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并会签《三亚声明》,携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等国际组织合作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多场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不断拓展国际合作广度深度,共同应对全球生物多样性挑战。
贡献中国环境司法案例智慧。推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裁判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和4部年度工作报告,一批知名度高、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中国环境司法案例获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绿孔雀保护案”入选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第十五条“陆地生物”典型案例,相关举措有力推进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物种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任务的完成。出版双语《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员在该书序言中评价:“中国在推进环境法治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和振奋的成就”“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处于引领地位”。通过国际交流,用案例这一世界各国均“听得懂的语言”,向世界展示中国环境司法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
展 望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哲理思想,充分体现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智慧与情怀。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美好追求,是全社会共同向往的美好愿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要求“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为美丽中国建设擘画了美好蓝图,确立了战略路径。新时代新征程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担当的历史责任之重前所未有,承载的历史使命之大也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将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做万物和谐美丽家园的坚定推动者、维护者,以司法呵护灵动生命,用规则守护优美环境,为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推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